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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鞠是如何用刑的图片

发布时间:2022-04-26 00:08:19

1.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实行鞫谳分司制度

在狱案审判中,宋统治者将审(鞫)与判(谳)分开,审问案情的官员无法断刑,检法断刑的官员也无权过问审讯,使之互相牵制,不易作弊,此即“鞫谳分司”。司法审判机构中,多数都分置“鞫司”与“谳司”。如开封府以左、右军巡院和司录参军为鞫司,法军及知府为谳司。

大理寺则有断司(即鞫司)与议司(即谳司)之分。州郡则以司理参军为鞫司,以司法参军及知州为谳司。审案时,由鞫司负责调查取证认定事实,由谳司负责检法议刑,各司其职,不许越权。

高宗时曾下令:“诸州法司吏人,只许检出事状不得辄言予夺。”对案件的判决得由长官、副长官共同决定,如太宗至道元年(995年)正月诏“杖罪以下,长吏与通判量罪区分。”

鞫谳分司是宋代法政体制渐趋完善之重要标志,在狱案审判中起着积极的作用。宋代统治者非常重视“鞫谳分司”之制,在审判中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并立法禁止二司在结案前的商议。

“鞫谳分司”之制不仅使审理与判决之权分离,使之互相牵制和监督,而且还规定法司在检断时,有驳正的责任;谳司检断时,不得只据鞫司之审理定罪,也不许“傅会牵合,稍有文饰”,必须据法检断,力求对鞫司审理之误予以驳正。

谳司检断中如有违戾,由监司按治施行;若审理有误未予驳正,则要依法治罪。“鞠谳分司之制”的推行主要是加强对审判中执法官的约束,防止官吏作弊,减少刑狱冤滥。

2、实行录问与翻异别勘制度

“录问”,即徒刑以上的案件经过初审后,必须由没有参加审讯的、依法不合回避的其他官员再次提审案犯,核实供词,案犯如无异词,则可检法议刑;如有异词,则须由另一机构重审。

录问制起源于五代,宋代加以继承和发展。

宋律规定,县级机关的录问,一般由县令、佐集体进行,“其徒罪以上囚,令佐聚问无异,方得结解赴州。”州级机关的录问,严禁所部僚属录问,而必须于“邻州选官”录问。京师地区一般选差御史台官充录问官,而御史台审理的案件,须由门下省和谏院差官录问。

录问是宋代狱案判决前的例行程序,也是赋予犯人的第一个申诉机会,如错过这个机会,到最后行刑前的“过堂”和行刑时,仍然可以称冤,只要罪犯翻供或称冤,案件就必须重审,称“翻异别勘”。

该制度起源于五代,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诏:“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服及亲属称冤者,即以白长吏移司推鞫。”狱案的第一次翻异,则由同级机关异司复审,称“移司别勘”。

宋代在各级司法机关内部都设有并列的审判部门,如大理寺下设左断刑和右治狱,左断刑下设左右推,负责鞫勘诸处送下狱案;开封府下设左右厅和左右军巡院,左右厅协助长官“日视推鞠”。假如“移司别勘”后,犯人再翻异,则由上级机关“差官别推”。

宋代对翻异别勘制有严格规定,对那些必须依法别勘而不依法别勘者,则依情节轻重而治罪。

史载:“诸勘鞠公事,妄作缘故,陈乞移推,及州县未结绝,非冤抑不公,而监司辄移者,各杖八十”。“诸罪人翻异或家属称冤,应申提点刑狱司差官别推而辄移屑县者,徒二年,若无出入减三等”。

3、越诉

中国封建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一般是按诉讼管辖和审级自上而下逐级进行的。越级诉讼是诉讼中的特别诉讼程序,历代封建统治者对越诉都是严格禁止的。但北宋末至时期,统治者却增立越诉之法,大开越诉之禁,这在中国封建诉讼制度历史上是一个突出的变化。

即位后,吏治的腐败,官吏的横敛,民不堪命。因此,在全国各地相继爆发了农民起义,对赵宋王朝统治形成了严重威胁。在这种形势下,宋徽宗为了标榜“革弊恤民之意”,限制官吏的横征暴敛,加强中央集权,始开越诉禁门。

宋徽宗政和三年(1113年),针对州县官司“辄置柜坊,收禁罪人,乞取钱物,害及无辜”的情况,御笔行下,凡“官司辄紊常宪,置杖不如法,决罚多过数,伤肌肤,害钦恤之政”者,“许赴越诉”。

宣和三年(1121年),朝廷又针对“诸路州军公吏人,违条顾觅私身发放文字及勾追百姓”,而“监司守令坐视漫不省察”的情况,亦许“民户诣监司越诉”。

宣和六年(1124年),因在外现任官私置机杼,“令机户织造匹帛”,又令尚书省立法严行禁止,如有违犯者,“各徒二年,计利赃重者,以自盗论,并许越诉”。

统治者试图通过百姓的越诉来钳制官吏的违法行为,达到稳定统治,加强皇权的目的。

(1)推鞠是如何用刑的图片扩展阅读

宋朝的司法制度具有显着特色。

一、司法机关体系

(一)中央司法体制

宋朝沿袭唐制,中央仍以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为三大司法机关,各机构职责相沿未改。太宗淳化二年(991年),为加强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朝廷于宫禁中增设审刑院,置知院事一人、详议官六人。

全国上奏案件,须先经审刑院备案,再发交大理寺审理和刑部复核,然后由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这实际是在刑部之上又增加了一级复审机构,剥夺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权力,使审判和复核程序复杂化。

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改革官制,裁撤审刑院,将其职权归还刑部。此后,凡奉皇帝诏命所立案件,由朝官临时组成制勘院审断;由中书省下令所立案件,由诸路监司及州军等派官临时组成推勘院审断,从而保证了皇帝对重大案件的直接控制。

此外,枢密院有权参与军政案件的审判监督,三司及户部有权参与财政赋税案件的司法审判。

(二)地方司法体制

宋朝地方实行州(府)、县两级制,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各县有权审判杖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将审理意见报送州府判决。各州有权审判徒刑以上案件,但死刑案件须上报提刑司复核,重大疑难案件要上报刑部,由大理寺审议,或经皇帝裁决。在京畿地区,由开封府和临安府负责司法审判活动。

太宗淳化二年(991年),在州县之上增设路一级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派出机构,主要监督本路司法审判活动,复核州县重大案件,监察劾奏州县长官违法行为,以加强中央对地方司法审判权的控制。

2. 鞠躬的鞠怎么组词

鞠:

穹鞠:qióng jū 释义:意思是犹鞠躬。

鞠室:jū shì 释义:古代蹴鞠的区域﹑场所。

鞠戏:jūxì 释义:指古代的踢球游戏。

鞠歌 :jū gē 释义:是指《鞠歌行》。

3. 推鞠的介绍

推鞠是一个汉字词语,意思是审问。

4. 死人经主角推倒鞠王后是哪一章

死人经主角推倒鞠王后是第639章。

四周的火把好像最优秀的杀手,在目标毫无防范的时候瞬间燃起。偌大的帐篷经过彻底改造,已经没有晚宴时的丁点痕迹,能容纳上百人的帐篷空空荡荡,只在最里面搭起一座平台,五级阶梯,紫色的帷幔从天棚直垂地面,后面似乎隐藏着一张硕大无比的床榻。

老汗王的一名贴身女奴站在第一级台阶上,冷冷地看着龙王。火把亮了,却没有点燃者的身影。

第639章的剧情:

荷女继续说道:“你是龙王,永远想不到这世上有多少女人痛恨她们身边的男人,晓月堂费尽心血寻找合适的女婴,让她们杀人,逼她们发疯,其实整个世界都充满了女人的仇恨与疯狂,俯拾即是,根本用不着特意培养。

你瞧,韩芬做到了,她收下五名优秀的弟子,她们现在还很弱,挡不住你一根指头,可她们能轻易杀死老汗王,你却要冒着巨大的风险偷偷潜入。所以,什么才是力量?武功不过是力量的一种形式,晓月堂没有充分挖掘本门的优势,转而学习武功,走的是一条弯路。”

荷女的神情依然冷漠,但她的话明显比平时多,倾述的欲望支配着她,站在面前的,是她唯一在意的听众。

5. 唐代御史台的历史作用是什么

唐代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唐承隋制,置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设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书·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唐会要·御史台》云:“正朝廷纲纪,举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台只管揭发,并且只要根据传闻即可奏劾,不需要什么证据,更不受理诉讼,这就是《通典·御史台》所说的“但风闻弹事,提纲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视御史台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台官员各尽其责,真正起到互相检查的作用。《贞观政要》卷1记载他对大臣说: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时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断”,结果群臣有意见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顺而已”。而他自己则要“择天下贤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给有司商量,然后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才能上奏施行。他为了充分发挥御史台的监察职能,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规定:凡是中书、门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阁议事,都要有谏官随同,有不当的随时进谏。御史台的地位由此提高,对于纠正官吏的违失起了一定作用。贞观以后,御史台也受词讼,并且设置了“台狱”,《新唐书·百官志》说:“凡冤而无告者,三司诘之。三司,谓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也”。“有制覆囚,则与刑部尚书平阅”。对于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专达”。在纠举之前,往往要“推覆理尽,然后弹之”。

御史台的次官,唐初依隋旧制,称治书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讳,改称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会要》“御史大夫”条云:由于“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实际上以“中丞为宪台之长”。

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台曰“宪台”,大夫曰“大司宪”,中丞曰“司宪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台、左台知百司、监军旅;右台察州县,省风俗。不久,又命左台兼察州县。两台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称为风俗,秋季称廉察,以四十八条监察州县官员。唐肃宗至德以后,诸道使府参佐,皆以御史为之,谓之“外台”。东都洛阳设留台,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监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持留台事务,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备。

在御史台内设有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从六品下)、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监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职,合称“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纠举弹劾百僚,推鞠狱讼、知公廨等杂事。所谓推鞠狱讼,是指对被告发官员进行审理,这主要是“制狱”,即皇帝亲自命令办理的案子。弹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规指控官员的不法行为。知公廨杂事是指处理台内日常杂务。这一职务一般由资格较老的人担任,称为“杂端”,殿中监察职掌进名、迁改及令史考第,台内一切事务由他专决,所以也称为“台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以侍御史直接处理台内事务,“杂端”的权力就减少了。殿中侍御史9人,从七品下,《大唐六典》谓“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每朝,与侍御史随仗入,位在中丞下,给事中、中书舍人后”。意思是说在朝廷的重大典礼活动中,负责纠察殿廷供奉仪式,包括典礼的服饰、祭祀和皇帝巡省的大驾卤簿及一应文物的准备情况。监察御史15人,正八品下,主要任务是分察百僚,凡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诸事并加监察。兼管朝堂左右厢及百司纲目。《大唐六典》说:“开元七年三月敕,并令随仗而入,不得供奉,位在尚书员外郎后”。唐代分全国为十道,派监察御史巡按,每道以判官2人为助手,若事务繁忙时则加支使。其任务有六:一、察官员善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应时用者;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此外,凡打胜仗时对将士论功行赏,以及对屯田、铸钱、岭南、黔府官员的选补,也视功过纠察。开元中,兼巡传驿,至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以监察御史检校两京馆驿。代宗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两京以御史一人知馆驿,号馆驿使。监察御史还分察尚书省六部,德宗兴元元年(公元784年),以第一人察吏部、礼部,兼监察使;第二人察兵部、工部,兼馆驿使;第三人察户部、刑部。岁终评议殿最。

总之,三院御史共司监察,又各有侧重,构成一个严密的监察体系,被封建王朝用来监视百官,为巩固专制皇权服务,所以他们被称为“人君耳目”。新旧《唐书·酷吏传》中所写的酷吏,很多是御史台官员或曾在御史台任过职的官员。特别是武后统治时期,其酷吏政治的推行是与御史台的加强分不开的。

唐代以御史纠弹百官,太宗时期,为了鼓励御史讲话,凡纠弹失真,也不予追究。开元十四年(公元726年)以后,宰相以御史权重,建议弹奏先白中丞、大夫,复通状中书、门下,然后得奏,这样,御史纠弹的正确与否便受到三省的制约。所以《旧唐书·职官志》在谈到仆射的职掌时说:“御史纠劾不当,兼得弹之。”《新唐书·百官志》也说:左右丞“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这说明御史的弹劾制度已逐渐完善了。

唐代御史品秩并不高,但职位却很清要。《唐会要》卷60“侍御史”条记载武德时,李素立丁忧,按规定应当免除官职,归家守孝,但唐高祖李渊特敕有司“夺情”(即免于守制),授予七品清要官。主管部门拟授雍州(首都所在地)司录参军,李渊认为“此官要而不清”。又拟授秘书郎,李渊又说,“此官清而不要”。后来改授侍御史,李渊才满意。从此一例,足以说明御史地位之重要。正因如此,唐代御史的选拔都比较严格,一旦身居其位,迁转也比较迅速。《新唐书·选举下》记载唐宪宗元和时,规定官员考迁的办法,一般是四考或五考,最少也要三考(每年一考)才予以改迁,但侍御史只要13个月,殿中侍御史18个月,监察御史25个月就可改迁。

中唐以后,凡藩镇跋扈的地区,御史难以履职。其他藩镇州县内,御史的纠弹之权也往往委派度支、户部、盐铁三司巡院官及诸道幕府判官中带御史宪衔者兼任。在中央,凡是宦官把持的机构,御史不得触犯,前往巡视的御史甚至遭杖罚流配。据《旧唐书·元稹传》记载,元和四年(公元809年),元稹任监察御史时,他乘出使机会,了解民众疾苦,访察官吏不法,弹奏原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擅自没收辖内将吏百姓家产,又于两税外另加征钱、米、草等。朝廷中支持严砺的宦官将元稹分务东台。元稹被调离京师后,又弹奏了数十件不法之事。河南尹房式违法,元稹按照过去的办法,一面向朝廷上表,一面叫房式暂停职务。与元稹有矛盾的人,便责备他擅奏。朝廷因此罚元稹一季俸料,召还西台。行至敷水驿,宦官违犯规定,与元稹争宿驿舍的正厅,击伤元稹。宪宗不但不惩办宦官,反把元稹贬为江陵府士曹参军。在这种情况下,御史台的监察职能已经不可能得到正常的发挥了。

6. 文言文翻译:忌者欲挤之死,使人危言动之,朴泰然无惧色

【原句】
忌者欲挤之死,使人危言动之,朴泰然无惧色。
【译文】
忌恨他的人就想排挤他想让他死,就使人拿耸人听闻的话来吓唬他,李朴态度安然毫无惧色。
附录:

宋史·卷三百七十七·列传第一百三十六·李朴传

【原文】

李朴,字先之,虔之兴国人。登绍圣元年进士第,调临江军司法参军,移西京国子监教授,程颐独器许之。移虔州教授。以尝言隆祐太后不当废处瑶华宫事,有诏推鞫。忌者欲挤之死,使人危言动之,朴泰然无惧色。旋追官勒停,会赦,注汀州司户。

徽宗即位,翰林承旨范纯礼自言待罪四十六日,不闻玉音,谓朴曰:“某事岂便于国乎?某事岂便于民乎?”朴曰:“承旨知而不言,无父风也。”纯礼泣下。

右司谏陈瓘荐朴,有旨召对,朴首言:“熙宁、元丰以来,政体屡变,始出一二大臣所学不同,后乃更执圆方,互相排击,失今不治,必至不可胜救。”又言:“今士大夫之学不求诸己,而惟王氏之听,败坏心术,莫大于此。愿诏勿以王氏为拘,则英材辈出矣。”蔡京恶朴鲠直,他执政三拟官,皆持之不下,复以为虔州教授。又嗾言者论朴为元祐学术。,不当领师儒,罢为肇庆府四会令。

有奸民言邑东地产金宝,立额买扑,破田畴,发墟墓,厚赂乃已,朴至,请罢之。改承事郎,知临江军清江县、广东路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钦宗在东宫闻其名,及即位,除着作郎,半岁凡五迁至国子祭酒,以疾不能至。高宗即位,除秘书监,趣召,未至而卒,年六十五。赠宝文阁待制,官其子孙二人。

朴自为小官,天下高其名。蔡京将强致之,俾所厚道意,许以禁从,朴力拒不见,京怒形于色,然终不害也。中书侍郎冯熙载欲邂逅见朴,朴笑曰:“不能见蔡京,焉能邂逅冯熙载邪?”居官所至有声。在广南,止其帅孙竢以文具勤王,不若发常赋助边。破漕使郑良引真腊取安南之计,以息边患,人称其智。朴尝自志其墓曰:“以天为心,以道为体,以时为用,其可已矣。”盖叙其平生云。有《章贡集》二十卷行于世。

【注释】

1、推鞫:亦作“推鞠”。审问。《隋书·裴蕴传》:“蕴知上意,遣张行本奏威罪恶,帝付蕴推鞫之,乃处其死。”唐陆贽《商量处置窦参事体状》:“若不付外推鞠,则恐难定罪名。”宋司马光《论皇城司巡察亲事官札子》:“有百姓杀人,私用钱物休和,事下开封府推鞫,皆无事实。”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累絏多人,辗转推鞫,始有一人吐实。”

2、危言:耸人听闻的言论。宋无名氏《道山清话》:“绛欲以危言中伤大臣,事既无根,徒摇众听。”明张居正《上六部禀帖》:“且巧为诋说,捏造危言,遂为纂修所影藉。”

3、泰然:安然。形容心情安定。《庄子·庚桑楚》“宇泰定者,发乎天光”晋郭象注:“夫德宇泰然而定,则其所发者天光耳,非人耀。”唐权德舆《丙寅岁苦贫戏题》诗:“中忆裴子野,泰然倾薄糜。”《云笈七签》卷六四:“心既泰然,不寿何待。”清赵翼《瓯北诗话·白香山诗》:“实由于食贫居贱之有素;汔可小康,即处之泰然,不复求多也。”

4、追官勒停:指追回官衔,勒令停职。《宋史·理宗纪一》:“李全之叛,淮东提刑司检法吴澄等出泰州城谒贼,各追官勒停。”宋吴曾《能改斋漫录·记事二》:“熙宁三年敕:‘今后官员失入死罪,一人追官勒停,二人除名,三人除名编管。’”《警世通言·皂角林大王假形》:“降了三个圣旨:第一开封府问官追官勒停。”

5、待罪:古代官吏任职的谦称,意谓不胜其职而将获罪。旧时官吏常怕因失职而获罪,便以待罪为自己供职的谦词。汉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仆赖先人绪业,得待罪辇毂下,二十余年矣。”汉司马迁《史记·季布传》:“臣无功窃宠,待罪河东。(当时季布任河东守。)”宋范仲淹《滕君墓志铭》:“予时待罪政府,尝力辩之。”清孔尚任《桃花扇·归山》:“老夫待罪锦衣,多历年所,门户党援,何代无之?”

6、玉音:原系尊称帝王的言语。《尚书大传》卷四:“皆莫不磬折玉音、金声、玉色。”汉司马相如《长门赋》:“愿赐问而自进兮,得尚君之玉音。”宋苏森《<栾城集>后序》:“孝宗皇帝玉音问曰:‘子由之文平淡而深造于理,《栾城集》天下无善本,朕欲刊之。’”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三:“癸未,(上)临雍讲学,玉音朗朗。”后用以对别人言辞的敬称。三国魏曹植《七启》:“将敬涤耳,以听玉音。”唐元稹《酬孝甫见赠》诗之十:“开坼新诗展大璆,明珠炫转玉音浮。”宋杨亿《送刘秀州》诗:“骑置迢迢阻玉音,左鱼江海遂初心。”

7、召对:君主召见臣下令其回答有关政事、经义等方面的问题。宋苏辙《谢除中书舍人又表》:“一封朝奏,夕闻召对之音;众口交攻,终致南迁之患。”明高启《西清对雨》诗:“坐咏西清暇,君王召对稀。”《儿女英雄传》第40回:“及至他得了讲官,大考起来,渐次升到国子监祭酒,便累蒙召对。”

8、政体:为政的要领。汉荀悦《申鉴·政体》:“承天惟允,正身惟常,任贤惟固,恤民惟勤,明制惟典,立业惟敦,是谓政体也。”唐吴兢《贞观政要·论政体》:“自此百官中有学业优长兼识政体者,多进其阶品,累加迁擢焉。”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史一》:“若将六部案牍中有关于政体者一一録出,修为一书,则累朝之事更无遗漏矣。”

9、圆方:谓随物赋形,或方或圆。唐司空图《二十四诗品·委曲》:“道不自器,与之圆方。”宋范仲淹《金在熔赋》:“因烈火而变化,逐懿范而圆方。”

10、排击:排斥;抨击。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二:“(贾表之)资禀甚豪,尝谓仕宦当作御史,排击奸邪。”明李东阳《曹参论》:“设非平、勃诸臣为之排击拨正于后,则汉之为汉,我不敢知,恶在其为清净之效也?”清彭绍升《<南畇先生遗书>后序》:“而于时有当湖陆子者出,复以排击王学为功,又因王子而并罪高子。”

11、失今不治:不研究实际情况。不治:不研究。南朝梁任昉《为范尚书让吏部封侯第一表》:“固尝钻厉求学而一经不治。”

12、鲠直:刚直;率直。《后汉书·黄琬传》:“(刁韪)在朝有鲠直节,出为鲁、东海二郡相。”《水浒传》第53回:“李逵虽是愚蠢,不省理法,也有些小好处:第一,鲠直,分毫不肯苟取于人。”巴金《随想录·纪念雪峰》:“见第一面我就认为雪峰是个鲠直、真诚、善良的人,我始终尊敬他。”梁斌《红旗谱》十一:“(大贵)沉默了半天,才鲠直地说:‘我看着这脯红,三天不吃饭也不饥!’”附:骾直:刚强正直。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二十篇:“其父铁英为御史,中玉虑以骾直得祸,入都谏之。”

13、嗾(sǒu):唆使;嗾使;教唆;指使别人做坏事。

14、立额买扑:确定土地数额包买赋税。额:规定的数目。如:额地(计入纳税纳粮数额的田地);额外主事(明清各部中,等级最低的官员);额子(定额;规定的数目)。买扑:宋元的一种包税制度。宋初对酒、醋、陂塘、墟市、渡口等的税收,由官府核计应征数额,招商承包。包商(买扑人)缴保证金于官,取得征税之权。后由承包商自行申报税额,以出价最高者取得包税权。元时的包税范围更加扩大。宋欧阳修《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臣窃见河东买扑酒户,自兵兴数年,不计远近,并将月纳课利,支往边上折纳米粟。”宋张耒《明道杂志》:“仁宗时,有大豪焦隐者,尝诣三司投状,乞买扑解州盐池,岁纳浄利。”

15、田畴:泛指田地。《礼记·月令》:“(季夏之月)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孙希旦集解引吴澄曰:“田畴,谓耕熟而其田有疆界者。”汉贾谊《新书·铜布》:“铜布于下,采铜者弃其田畴,家铸者损其农事,谷不为则邻于饥。”宋范仲淹《稼穑惟宝赋》:“田畴播殖之时,岂慙种玉。”郭沫若《屈原》第一幕:“园后为篱栅,有门在正中偏右,园外一片田畴。”

16、墟墓:丘墓;墓地。《礼记·檀弓下》:“墟墓之间,未施哀于民而民哀。”晋潘岳《悼亡诗》之三:“徘徊墟墓间,欲去复不忍。”宋王谠《唐语林·补遗一》:“此人神魂已游墟墓,不可更留供奉。”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滦阳消夏录三》:“一老翁坐墟墓间,旁有狐十余,各捧书蹲坐。”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二篇:“其流风至汉不绝,今在墟墓间犹见有石刻神祇怪物圣哲士女之图。”

17、厚赂:多多贿赂。

18、禁从:帝王侍从。特指翰林学士之类的文学侍从官。宋叶适《<阴阳精义>序》:“郑公不登禁从死,景元老为选人亦死。”宋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东坡三》:“然东坡自此脱谪籍,登禁从,累帅方面。”《云麓漫钞》卷十引宋王明清《挥麈録》:“张耆既贵,尝欲置酒邀禁从,上许之。”明王鏊《震泽长语·官制》:“有官有职差遣,以登台阁禁从为显宦。”

19、邂逅:偶然;侥幸。汉王充《论衡·逢遇》:“且夫遇也,能不预设,说不宿具,邂逅逢喜,遭合上意,故谓之遇。”《魏书·恩幸传·侯刚》:“兼刚口唱打杀,挝筑非理,本有杀心,事非邂逅。”宋王安石《高魏留》诗:“邂逅得归耶战死,母随人去亦萧然。”宋陆游《夜读兵书》诗:“成功亦邂逅,逆料政自疏。”另:意外;万一。《后汉书·杜根传》:“周旋民间,非绝迹之处,邂逅发露,祸及知亲,故不为也。”《资治通鉴·汉安帝建光元年》引此文,胡三省注曰:“邂逅,不期而会,谓出于意料之外也。”《三国志·吴志·吕蒙传》“又劝权夹水口立坞,所以备御甚精”裴松之注引晋张勃《吴录》:“权欲作坞,诸将皆曰:‘上岸击贼,洗足入船,何用坞为?’吕蒙曰:‘兵有利钝,战无百胜,如有邂逅,敌步骑蹙入,不暇及水,其得入船乎?’”《南史·张邵传》:“若刘穆之邂逅不幸,谁可代之?”《资治通鉴·后唐明宗天成元年》“知祥浚壕树栅,遣马步都指挥使李仁罕将四万人,骁锐指挥使李延厚将二千人讨绍深”元胡三省注:“既浚壕树栅为守城之备,又遣重兵出讨,以兵有邂逅,战苟不利,则退守无仓卒失措之忧。”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太原狱》:“(孙令)乃谓姑妇:‘……汝家本清门,不过一时为匪人所诱,罪全在某。堂上刀石具在,可自取击杀之。’姑妇趑趄,恐邂逅抵偿,公曰:‘无虑,有我在。’”

20、居官:担任官职。《仪礼·士相见礼》:“与众言,言忠信慈祥;与居官者言,言忠信。”《史记·汲郑列传》:“使黯任职居官,无以逾人。”《旧唐书·白居易传》:“凡所居官,未尝终秩,率以病免,固求分务,识者多之。”《红楼梦》第37回:“贾政自元妃归省之后,居官更加勤慎,以期仰答皇恩。”

21、文具:谓空有条文。《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且秦以任刀笔之吏,吏争以亟疾苛察相高,然其敝徒文具耳,无恻隐之实。”司马贞索隐:“谓空具其文而无其实也。”《宋史·哲宗纪一》:“有司奉行失当,几于烦扰,或苟且文具,不能布宣实惠。”《元典章·台纲二·察司合察事理》:“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体究一切非违,务要实行,无为文具。”章炳麟《政闻社社员大会破坏状》:“明时黄册盖多有不实者,及一条鞭法盛行,而编审亦为文具。”

22、勤王:谓尽力于王事。《左传·僖公二十五年》:“狐偃言于晋侯曰:‘求诸侯莫如勤王。’”《周礼·春官·大宗伯》“秋见曰觐”汉郑玄注:“觐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晋书·谢安传》:“夏禹勤王,手足胼胝。”多指君主的统治受到威胁而动摇时,臣子起兵救援王朝。《后汉书·袁绍传》:“乃下诏书于绍,责以地广兵多而专自树党,不闻勤王之师。”清孔尚任《桃花扇·哭主》:“孤臣左良玉,远在边方,不能一旅勤王,罪该万死了。”

23、常赋:固定的赋税。《魏书·食货志》:“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赋之外杂调十五,颇为烦重,将与除之。”唐孙樵《书何易于》:“百姓入常赋、有垂白偻仗者,易于必召坐与食,问政得失。”宋范成大《寒亭》诗:“自云足踏地,常赋何能免。”

24、助边:谓捐献财物以资助边防费用。《汉书·卜式传》:“时汉方事匈奴,式上书,愿输家财半助边。”清李渔《奈何天·虑婚》:“大爷何不乘此未借之先……也仿卜式的故事,捐几万银子去助边。”

25、漕使:转运使,主管由水路输送粮食、给养。中国唐代以后各王朝主管运输事务的中央或地方官职。首见于唐。唐玄宗开元二年(714),置水陆转运使,掌洛阳、长安间食粮运输事务。十八年(730),置江淮转运使,掌东南各道水陆转运。肃宗乾元元年(758),又置诸道转运使,掌全国谷物财货转输与出纳。代宗后,常由宰相兼领,有时与盐铁使并为一职,称盐铁转运使,并于诸道分置巡院,五代废巡院。宋初为集中财权,置诸路转运使掌一路财赋,并监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为都转运使,简称漕,实为府、州以上行政长官。皇帝出巡时有行在转运使,出兵征讨则有随军转运使。辽南面财赋官亦有都转运使与转运使,掌赋税钱谷仓库出纳与度量衡制度,各路置转运使。元、明有都转运盐使,清有都转盐运使,专管盐务,与唐、宋、辽、金转运使职责不同。

26、真腊:真腊国。中国古籍中用以称七至十七世纪吉蔑王国,位于今柬埔寨。其名始见《隋书》。自唐武德以后屡与中国通使。宋元时期中国商人颇有在其地安家经商者。元人周达观撰《真腊风土记》,是研究真腊古史的重要参考资料。唐韩愈《送郑尚书序》:“其海外杂国,若躭浮罗、流求毛人、夷亶之州,林邑、扶南、真腊、干陀利之属,东南际天地以万数。”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凤仙》:“此自真腊携来,所谓‘田婆罗’也。”

27、安南:安南国。安南国是越南的古称。安南一词,最初作为地区—政区名出现于中国载籍,是唐代初叶的事。本来的越南只包括现越南北部一带,不包括现越南南部-本来的占城国。古代越南从公元前3世纪的中国秦朝开始是中国领土。公元10世纪,五代十国时,越南叛乱,从中国分裂出去,中国北宋政府无力平叛,但越南一直作为中国的藩属国。安南国一词,最初作为地区—政区名出现于中国载籍,是唐代初叶的事,当时越南是中国安南都护府管辖。1406年,明成祖朱棣派张辅率军深入安南,至1407年,大获全胜,消灭了纂位的安南胡氏政权(胡朝),得府州四十八、户三百十二万。1407年六月,明朝消灭越南胡朝后,声称为了回应当地官吏耆老“原复古郡县”的请求,便将之改名“交趾”,朱棣改安南国为交趾布政使司,自此安南国正式成了明朝的一个行政区。但这种局面没能维持多久,之后安南兵连祸结,明军数次作战不利。至明宣宗时对连年战争感到厌倦,杨士奇等大臣乘机进言,宣宗断然决计罢兵,诏尚在安南的王通等人率军八万余人北返,罢交趾布政使司,安南遂由中国版图中再次分出作为中国的藩属国。现如今的越南国在清朝嘉庆前称安南国,是当时中国的属国。干隆帝曾出兵安南,支持黎维祁与安南国王阮光平交战,并作为“十全武功”之一,大肆宣扬。历史上的越南长期臣服于中国,所以“安南”、“越南”这两个国名均与中国官方有关。“安南”之名,最早见于唐高宗永徽六年,655年以后,五府皆隶于广州,长官称为五府(管)经略使,由广州刺史兼任。唐调露元年(679)所置之安南都护府(治所在今河内)。唐初地方设州、县。岭南45州分属广州、桂州、容州、邕州、安南5个都督府(又称岭南五管)。唐末的905年(一说为906),静海节度使独孤损被贬职流放与此同时,中国境内藩镇割据,政局混乱,而安南鸿州的曲承裕则凭着他“宽和爱人”的性格及地方豪族身份,受到当地人支持,自称静海节度使,治理安南。唐朝被迫承认既成事实,认可曲承裕静海节度使之职,并加封同平章事( Đồng bình chương sự)。虽然名义上还是唐朝的官员,实际上曲承裕已建立起自主的政权。曲承裕任职不久,便于907年6月去世,其子静海军行营司马权知留后曲颢(Khúc Hạo)继位。曲承裕越南史称“曲先主”。后梁贞明三年(917),曲颢去世,由儿子曲承美袭位,史称曲后主。这段时期在越南历史称为曲家,这是越南地区脱离中国历史的开端。“安南国”之名,南宋绍兴十四年(1144)、绍兴二十六年(1156)即见于记载。淳熙元年(1174)初,李朝国王李天祚遣使入贡,南宋孝宗始正式“诏赐国名安南,封南平王李天祚为安南国王”;淳熙二年(1175)八月,又“赐安南国王印”。“安南国”之名自此始。

28、边患:边境遭到侵犯的祸患。汉贾谊《新书·匈奴》:“国有二族,方乱天下,甚于匈奴之为边患也。”明谢肇淛《五杂俎·地部二》:“文皇之三犂虏庭,知其必为边患也。”

29、平生:指平素的志趣、情谊、业绩等。晋陶潜《停云》诗:“人亦有言,日月于征,安得促席,说彼平生?”唐裴度《中书即事》诗:“盐梅非拟议,葵藿是平生。”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十三:“唐子方自有平生,他日不烦诸曲笔!”

【译文】

李朴,字先之,是虔州的兴国县人。考中绍圣元年(1094)进士,调任临江军司法参军,移任西京国子监教授,程颐特别器重称许。移任虔州州学教授。因为曾说隆祐太后不应当废弃居瑶华宫的事,皇帝有诏令审问此案。忌恨他的人就想排挤他想让他死,就使人拿耸人听闻的话来吓唬他,李朴态度安然毫无惧色。不久追回官衔,勒令停职,适逢大赦,注名登记为汀州司户。

宋徽宗即位,翰林承旨范纯礼说自己任职四十六天,没有听到李朴的话,就对李朴说:“某事有利于国家吗?某事有利于国家吗?”李朴曰:“你知而不言,没有你父亲的风骨。”范纯礼为此落泪。

右司谏陈瓘推荐李朴,有圣旨召大臣廷对,李朴首先说:“熙宁、元丰以来,施政纲领屡次变革,刚有一两位大臣学问不同,接着就各持己见,互相排挤,不研究实际情况,这一定会导致形势不能补救。”又说:“如今士大夫做学问不求之于自己,而只听王氏的,败坏心术,没有比这更大的了。希望皇上下诏不要受王氏局限,那么就可以英材辈出了。”蔡京讨厌李朴耿直,其他执政三次拟任官职,他都压下不下达,又任命他为虔州教授。又唆使言官议论李朴搞元祐学术,不应当做儒生的老师,于是罢免为肇庆府四会县令。

有奸民说县东边的地方出产金宝,确定土地数额包买赋税,打破田畴,发掘坟墓,多多贿赂(官吏)才停止。李朴到任后,请求废弃这种制度。改任承事郎,主管临江军清江县、广东路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宋钦宗在东宫时就听闻他的名声,到他即位后,授予他着作郎之职,半年内一共升迁五次官至国子祭酒,因病不能到职。宋高宗即位,授任秘书监,迅速征召,未到京就去世了,享年六十五岁。赠官宝文阁待制,他的两个子孙被封官。

李朴自从做了小官,天下人抬高他的名声。蔡京要强求拉拢他,就让他所信赖的人向他说明心意,答应让他做皇帝侍从,李朴极力拒绝不见他,蔡京怒形于色,然而最终没有害他。中书侍郎冯熙载想意外见一下李朴,李朴笑着说:“(我都)不见蔡京,怎么能见冯熙载呢?”任官所到之处都有很好的名声。在广南,阻止了广南帅孙竢凭空头条勤王,不如发放固定的赋税资助边防。改变了漕使郑良借助真腊国(今柬埔寨)夺取安南国(今越南)的计策,来平息边患,人们称赞他有智谋。李朴曾自撰墓志铭说:“把天作为心志,把道作为本体,把时代作为运用(根据),就可以做好事了。”这大概是叙述他自己一生的志趣吧。有20卷《章贡集》流传于世。

7. 推鞠是什么意思

推鞠
拼音:tuī jū
解释:意谓审问。
《隋书·裴蕴传》:“ 蕴 知上意,遣 张行本 奏 威 罪恶,帝付 蕴 推鞫之,乃处其死。”

8. 掬 鞠 拘组词

掬组词有:可掬、一掬、盈掬、掬饮、拮掬、挹掬、掬抛、掬蹙、掬壤、憨态可掬等。鞠组词有:蹴鞠、推鞠、鞠华、鞠衣、鞠育、鞠子、乞鞠、鞠讯、踏鞠等。拘组词有:拘谨、拘束、拘留、拘泥、拘传、拘捕、拘禁、不拘、拘挛等。

一、可掬 [ kě jū ]

可以用手捧住。形容情状明显。

唐·韩愈《春雪》诗:“徧阶怜可掬,满树戯成摇。”

二、蹴鞠 [ cù jū ]

1、我国古代的一种足球运动。用以练武、娱乐、健身。传说始于黄帝,初以练武士。

清·赵翼《行围即景·相扑》诗:“技逾蹴毱鍊脚力,事异拔河供翫具。”

2、指近代的足球运动。

章炳麟《焦达峰传》:“持论刚断,不苟言,竞走蹴鞠皆兼人。”


三、拘谨 [ jū jǐn ]

拘束谨慎。

清·梁章钜《退庵随笔·躬行》:“当正道显晦,异学争鸣之日,徒得一二拘谨之人,不足以追纵往哲,而振拔流俗。”

9. 鞠躬的鞠,两个拼音怎么组词

鞠 jū〈名〉形声。从革,匊( jú)声。从“革”,表示与皮革有关。本义:古时一种用来踢打玩耍的皮球。最早是结毛而成。后来用毛充填皮囊而成,宋代以后才有充气的皮球。
如:鞠室(蹴鞠之所);鞠场(毬场);鞠戏(古代踢球的游戏);鞠院(古球场,有围墙)。
常用词组
鞠躬、蹴鞠、鞠花、鞠养、鞠子、推鞠、鞠育、乞鞠、鞠衣、鞠旅、鞠躬尽瘁、三鞠躬、山鞠穷、陈师鞠旅、鞠躬尽力、鞠为茂草、鞠茂草、鞠歌行、鞠躬屏气、鞠躬君子

10. 古代朝鲜的推鞠是指什么

古代朝鲜的推鞠是指司法审讯程序。即推究审问。

宋时定各州由司理参军主管。元丰官制行,大理寺丞等亦兼推鞫狱事。以后历朝沿用其制,而所用官吏略有不同。

推鞫的解释亦作“ 推鞠 ”。审问。《隋书·裴蕴传》:“ 蕴 知上意,遣 张行本 奏 威 罪恶,帝付 蕴 推鞫之,乃处其死。” 唐 陆贽 《商量处置窦参事体状》:“若不付外推鞠,则恐难定罪名。” 宋 司马光。

古代朝鲜简介:

对古朝鲜这一概念,其他国家的学者与朝鲜、韩国学者的理解有所不同。其他国家的学者主要用该词指 信史(箕子朝鲜、卫满朝鲜和汉四郡)产生以前,朝鲜半岛地区的古代文明。而朝鲜和韩国单称古朝鲜,多合指檀君朝鲜和卫满朝鲜,而不承认箕子朝鲜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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