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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手抄報簡單圖片

發布時間:2022-08-08 09:45:08

① 求圖片: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手抄報

手抄報內容可以寫未成年自我保護的方法。

1、記住可信賴的成年人的名單、電話,這樣在遇到侵害時,可以及時尋求他們的幫助。

2、學會拒絕不正當要求,堅決不與壞人壞事同流合污。比如讓我們去打群架、賭博等,我們堅決不要去,並勸說朋友也不要去。

3、獨自在家時,不要給陌生人開門;如有人撬門趴窗,應立即大聲呼救或電話報警。必要時可拿起家裡的菜刀、錘子作為武器,來震懾歹徒。

4、如在路上遇到陌生人尾隨,應想辦法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者躲避到單位、居民家。

5、迷路走失後,應及時告訴警察,或者打電話給自己最信賴的人來迎接,不要向其他陌生人求助。

6、上學、放學時,應與同學結伴而行,身上不要裝過多的錢,不要攜帶珍貴物品,即使攜帶了,也不要隨意顯露。

7、遭到壞人綁架、劫持、傷害等暴力侵害時,要大聲呼救,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反擊。如果壞人過於兇狠,一般不要與其硬拼,這時要鎮靜、機智地與之周旋,以尋找機會脫身並報警。

8、遭遇違法犯罪行為侵害時,及時報警,並記住壞人的身份特徵和其他一些突出的特徵,以有利於公安機關破案。

總之,遇到問題、遭遇侵害時,一定要及時與家長、老師、公安機關取得聯系,並採取上述必要的應對方法,不要緘言不語,屈服於惡勢力。否則,犯罪分子的氣焰會更加囂張,就會有更多的人面臨危險。

② 未成年保護手抄報

未成年保護手抄報如下:

1、保護未成年人權益,就是保護國家的未來。

2、保護青少年從小抓起,依法維權從我做起。

3、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4、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檢察機關要首當其沖。

5、保障青少年合法權益,托起祖國明天的太陽。

6、保障青少年權益,是國家發展的基石,是社會和諧的根本。

7、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每個人應盡的義務。

8、督查社會和諧為己任,維護青少年權益為目的。

9、法律是孩子的保障,孩子是我們的未來。

10、對孩子多一分關心,生命就多一分溫暖。

11、對青少年的關心需要用心去愛護,而關注青少年的權益則需要法律的維護。

12、遏制犯罪從預防開始,關愛少年從維權開始。

13、法制教育從娃娃抓起,關愛呵護從點滴做起。

14、法制維權濃情誠意,大手小手攜手同行。

15、給未成年人一片藍天,一塊沃土,一份關愛,一項權益。

16、公平正義從檢察政法做起,維護權益從未成年人抓起。

17、關注青少年維權,構建祖國美好明天。

18、構築青少年維權機制,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19、關愛孩子,關注維權,我們一直在努力。

20、關愛青少年健康成長,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21、關心愛護青少年,讓他們在陽光下快樂成長。

22、關注未成年人成長,保護未成年人權益。

23、關注未成年人權益,共護律法職責尊嚴。

24、加大管理檢查力度,共創美好和諧未來。

25、加大檢查力度,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③ 未成年人保護法手抄報得獎

未成年人保護法

④ 未成年人保護法手抄報

可以從學校保護、司法保護等多個方面介紹: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社會工作,包括家庭保護和學校保護,又包括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

學校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基地,是他們成長的搖籃。未成年人有很長一段時間是在學校里度過,因此,學校保護未成年人的成長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學校保護是指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未成年學生和幼兒園兒童進行教育,並對他們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實施的保護。

長期以來,許多學生都能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把促進學生素質的全方面發展作為教作的主要目標。廣大教育工作者辛勤工作,關心愛護學生,為位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做出重要貢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保護是指父母和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對位成年人的撫養監護和教育的義務及職責。家庭保護對位成年人的健康心理、良好性格、道德品質、理想情操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們要正確理解家長的教育和監護,未成年人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良好的社會環境,對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著重要的作用。社會保護,是未成年人保護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等通過依法履行職責,對未成年人所實施的一種專門保護。

司法保護在整個未成年人法律保護體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特別是在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特定條件下,它是維護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其早日改過自新的保護措施,是教育、感化、挽救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一個重要舉措。

⑤ 未成年人保護法法律手抄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

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

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

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

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

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

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

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國務院和省、自

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他有關的

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

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

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

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

承擔責任。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

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

定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

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

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

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

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

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

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於未成年人健

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

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

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

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

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

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

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和

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

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

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

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

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

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

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

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

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人員,

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

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

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

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

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

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

看管。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

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

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

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單位,

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

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

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

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

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

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

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

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虐待未

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工

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

責任。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

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

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

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

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

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

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區、直轄市

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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