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被告什麼是原告
1、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在行政訴訟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某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人員。
2、原告,「被告」的對稱。狹義當事人之一。是指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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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自訴案件中,原告方稱為自訴人。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之一;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侵犯其民事權益或與其發生民事權益爭執的人;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人;
在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原告是認為被告人犯罪行為侵犯其正當權益的人。原告向法院起訴。
要求法院對其請求進行審判,人民法院就案件審理後作出的裁判,對原告有約束力。原告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其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在訴訟中,原告依法享有一系列訴訟權利,並承擔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
㈡ 民事訴訟怎樣寫訴狀圖片
民事訴訟起訴狀主要內容包括原告、被告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署名和時間四項內容。基本結構為:
1. 文頭。一般寫「民事起訴書」或「民事起訴狀」。
2. 列明訴訟主體。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
3. 訴訟請求。訴訟請求要用序號分開,每條按照「請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來寫。
4. 事實與理由。即先說明事實(比如受到侵害),再說明要求賠償的理由(實體法的規定)和提起訴訟(程序法的規定)的理由。
5. 文尾。文尾要寫清遞交訴狀的法院、具狀人(原告)起訴時間。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必須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狀人親筆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原件。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司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㈢ 離婚法院判決書是什麼樣的(圖片)
院的生效離婚判決書的效力是等同於離婚證,其格式一般為:
xx省××縣人民法院證明書(年度)×民初字第×號本院關於×××訴×××離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已於×年×月×日生效。(院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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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准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當庭宣判的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當即送達判決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判決書
㈣ 原告與被告的區別
原告是指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法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
原告與被告的區別
1、原告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而被告是指被提起訴訟的人。
2、原告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認為侵害了原告合法權益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㈤ 收到法院開庭傳票,原告需要准備哪些材料,有樣本嗎謝謝.
法院傳票是在受理原告起訴之後送達的,作為原告,起訴前已經提交了起訴狀、訴訟證據已經當事人身份信息等,在收到傳票之後,是不需要在准備這些材料的,只需要准備應訴的相關材料,也可以在法庭上提交新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庭審權利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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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的送達方式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6、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使用。公告送達產生的法律效力與其他送達方式送達效力是相同的。 如果法院傳票不能親自送到被告手裡,可以通過上述的其他方式送達。
㈥ 民事訴訟庭審後原告陳述書怎麼寫
我國現行訴訟法雖然沒有嚴格規定當事人陳述的種類,但是根據不同的標准,仍可以對當事人陳述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當事人陳述的性質的不同,可分為確認性陳述、否定性陳述與承認性陳述。確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主動地提出一定事實作根據,以證明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存在的陳述。
承認性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地承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或請求的陳述。承認性陳述一般對陳述者來說是不利的,是當事人陳述的一種特殊形式。
2.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書面陳述與口頭陳述。所謂書面陳述,是指當事人運用文字或書面的形式,將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加以表達出來。
典型的如起訴狀、答辯書等。原告在訴狀中必須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據的情況和能夠證實這些情況的證據,因此,在訴狀中必然包含著作為證明手段的當事人書面形式的陳述。被告在答辯書中,可以承認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實或部分事實,也可以否認這些事實而提出另一些事實。
在這里,被告的「承認」、「否認」、「提出」,皆為書面陳述。所謂口頭陳述,是指當事人通過口頭方式將有關案件事實的情況直接表達出來。在詢問當事人、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表達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時。
往往直接用口頭方式。一般來說,在訴訟中,既有書面陳述又有口頭陳述,書面陳述縝密,口頭陳述朴實,兩者各有所長,可以相互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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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中,巴南區法院發現個別審判人員在民事訴訟當事人最後陳述意見階段的處理上存在不規范的現象:如對最後陳述放任自流,讓當事人把所有的話都說完;或者認為沒有必要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對最後陳述省略不提等。
針對以上問題,巴南區法院要求民商事審判人員從三個方面正確引導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一是提高認識,把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作為一個獨立的審理階段。各方當事人在審判長的引導下,向法庭陳述最後意見,具有綜合性述說、辯論、評議的特點,對整個庭審活動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
二是明確告知當事人有向法庭陳述最後意見的訴訟權利。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應當告知當事人有向法庭陳述最後意見的訴訟權利,並說明陳述最後意見的內容,以便當事人有充分准備地參加庭審活動。
三是規范審判中的引導用語,使征詢各方當事人最後意見的庭審階段更加明確、有序。在各個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時,審判人員應針對陳述內容的層次,結合各個當事人語言表達能力的不同情況適時地進行啟發引導。
對不符合要求或重復的陳述,應予制止。同時,書記員應把各方當事人陳述的最後意見詳細記入庭審筆錄,以備考證。
㈦ 民事起訴狀的格式具體包括字體大小是黑體還是宋體
對字體沒有什麼要求。
具體格式
1、註明文書名稱,在首頁正上方標明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1、正文包括訴訟請求、依據的事實、理由及有關證據材料。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原告簽名,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組織則應加蓋公章。如果起訴狀是委託律師代書,則在起訴日期下寫明代書律師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3、附項:應附上本起訴狀副本,副本份數應按被告(包括第三人)的人數提交。隨起訴狀一起提交證據的,列明證據名稱、數量。
4、起訴日期。
民事起訴狀的作用在於:
1、當事人提交起訴狀是其行使起訴權的表現,是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請求國家司法救濟的途徑,有利於其實體權利依法得到應有保護。
2、起訴狀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的憑證。
㈧ 馬東訴浦發使用其姓名肖像一審獲賠多少萬
北京海淀法院微信公號8月15日消息,因認為浦發銀行及信用卡中心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進行廣告宣傳,主持人馬東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訴至法院,8月15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浦發銀行和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停止侵權、刊登致歉聲明並共同賠償原告馬東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5萬余元。
被告辯稱
浦發銀行辯稱,浦發銀行和本案被告二卡中心均系獨立的、可以參與民事活動的訴訟主體,因此浦發銀行和卡中心的行為不應混同認定,浦發銀行不是適格被告。浦發銀行認為,本案中浦發銀行沒有單獨或與卡中心共同實施任何被控侵權的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侵權,故原告無權要求浦發銀行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亦無權要求浦發銀行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辯稱,其已經獲得涉案照片著作權人的明確許可,有權在特定的宣傳途徑中對涉案照片進行使用。而原告作為公眾人物,其在特定展示區域「擺拍」,允許優品視界拍攝照片的積極行為,應視為其默示同意優品視界以涉案照片的方式使用其肖像權。因此卡中心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使用行為不具有主觀故意。作為公眾人物和娛樂工場的合夥人,原告參與卡中心宣傳推廣活動並在展台前進行了「擺拍」行為,應當預見到其姓名和肖像將在該等推廣活動范圍內被後續使用,應進一步認為原告已以積極的「擺拍」行為默示同意允許卡中心在現場照片范圍內對其肖像權進行使用。
活動當天,優品視界即通過活動組建的微信群將原告在展台前的合影發送給卡中心。在使用優品視界提供的活動照片前,為了進一步確認該等照片本身的權利以及其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和肖像權,卡中心詢問了優品視界能否在新浪微博上使用照片,優品視界明確回復可以使用。
以此,卡中心認為原告指控的肖像的使用方式、范圍均是經過原告同意並授權的。而對原告姓名的使用僅是出於宣傳此次推廣活動如實表述了照片中的知名人士身份。本案中卡中心不構成對原告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侵權,故原告無權要求卡中心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亦無權要求卡中心承擔侵權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馬東作為肖像權人,對自己肖像的商業使用價值享有支配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自然人姓名不僅包含人格屬性,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利用他人的姓名來獲取不當利益。
浦發銀行卡中心在其新浪官方微博發布的微博配圖中使用了馬東的肖像和姓名,並在該配圖中配有文字介紹「奇葩說著名主持人馬東向你熱薦浦發美運白金卡升級版!」「大家喜歡看我節目,據說是因為我喜歡『自黑』,其實關於『黑』我的確偏愛很多,例如這張卡就夠好!」其未經馬東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新浪微博進行信用卡宣傳過程中使用了馬東的肖像和姓名,具有明顯的商業屬性,該種使用實則利用了馬東本人的知名度,藉此來吸引更多的用戶,進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侵犯了馬東依法享有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涉案圖片中左上角有浦發銀行的名稱及商業標識,浦發銀行公司作為浦發銀行卡中心的母公司,在其官網中介紹「此卡根據美國運通的許可,由浦發銀行發行」,因此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涉案的信用卡卡片歸屬於浦發銀行,浦發銀行是涉案廣告的受益人。浦發銀行作為涉案信用卡的發行人、在對該信用卡進行宣傳推廣的過程中未履行謹慎使用義務,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馬東的肖像和姓名,與涉案廣告的實際發布人浦發銀行卡中心構成共同侵權。
㈨ 起訴書的文字格式怎麼寫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起訴狀應當寫明以下事項:
第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應按原告﹑被告分別列出,原告無訴訟行為能力而由法定代表人起訴,或者由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的,應在原告之後說明或訴訟代理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工作單位和住所。
第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後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關於事實與理由部分也是至關重要的,一般要求內容真實詳盡,理由充分,切不可不著邊際洋洋灑灑上萬言卻未及案件的核心要害。
第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實是否存在,需要證據證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因此,原告在書寫起訴狀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和提出這種請求的理由都應該提供證據證明。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其他證據,若系證人證言,須註明證人姓名和住所,以備人民法院查對證言和通知其出庭作證。
㈩ 急~法院判決書的各部分的字體和字型大小分別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判決書格式標准:
一、技術規范:
(一)文書字體。法院名稱用字,應當用2號宋體字;文書名稱,應當用1號大標宋體字;案號、落款應當用3號仿宋體字。涉外文書應在法院名稱前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用2號小標宋體字,可視情與法院名稱排列一行或兩行。
(二)標點符號。一律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1990年3月修訂發布的《標點符號用法》等;
(三)是要求文書版式規范,即文書每頁一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天頭大於地角,左空大於右空,在頁腳居中或靠右位置標注頁碼。
判決書分類:
民事判決書有: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類型,如何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
一審判決書
第一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一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終結後,依照國家的民事法律、法規或經濟法律、法規,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書處理決定。
二審判決書
第二審程序的民事判決書,亦稱二審民事判決書,它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對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改變一審民事判決的書面處理決定。
再審判決書
審判監督程序的的民事判決書,亦稱再審民事判決書,他是人民法院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調解協議,發現確有錯誤,或者根據當事人符合法定條件的再申請,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就訴訟那個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作出重新確認處理的書面決定。
特別程序的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章的規定,審理特殊類型的案件,就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或者某種權利的實際狀態依法作出確認的書面決定。